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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流通借阅制度 |
1.本馆中外书刊分别使用《科图法》和《中图法》两种方法分类,实行全开架方式借阅。 2.读者借书需持本人借书证办理借阅手续,不准代借或用他人证件借书。 3.借书证的发放办法:本校教职工凭校人事部门介绍信,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,到图书馆流通部办理借书证;本专科学生、研究生按教务处和研究生处的新生名单,每人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,以班级为单位,集中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。 4.读者的借书数量:教师15本;实验人员、技术人员、医生、附小教师10本;机关干部、工勤人员6本;研究生15本;本、专科学生、专升本学生、成教学生6本;其中,文艺小说类图书,每位读者每次限借1册。 5.借阅期限:一般图书借期为90天,教师和研究生可自行在网上续借一次,续借期为30天。文艺图书借期为7天。各阅览室图书借期为3天。 读者应按期归还图书,逾期不还,一般图书每天按0.05元计算罚款,工具书每天按0.10元计算罚款,文艺书和各阅览室图书每天按0.20元计算罚款。 6.字典、词典、大全、综合性百科全书等工具书一律不外借。教学需要的专业手册、图册、产品目录等,由各教学单位填写《工具书预约单》提前交到图书馆流通部,流通部根据馆藏情况,实行集中分配、限期借阅,不办续借。 7.读者遗失借书证,应及时到流通部(北区读者在北区图书馆、西区读者在西区图书馆)等有关部室挂失,并说明情况。挂失一个周以后,读者可登记补办借书证,图书馆每周集中补办一次借书证。 8.离校手续:本校教职工调动工作离校时,凭人事部门的离校通知单来馆办理;学生、研究生毕业,集中办理。办理离校手续之前必须还清所借书刊,交还原发的借书证。 9.读者要爱护图书。借书时当面检验图书,如发现已有污损划线、缺页等情况,应当即说明,以便加盖标记。借出图书如有损坏、遗失,按《图书馆书刊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》处理。 10.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,对偷窃书刊者加重处罚,除公开检查外,按原书定价的10倍罚款。 11.进入主书库的读者,入库时须出示本人借书证后方可登记入库,并应遵守《入库规则》。读者挑选所需图书后,应向工作人员办理借阅手续,不得将图书私自携出室外,否则按偷窃论处。 12.借出的图书,图书馆有权随时通知收回,不如期归还者,按上述逾期罚款办法处理。 13.外单位借阅书刊,有馆际互借关系的,按规定手续办理;无馆际互借关系的,需持单位介绍信,并收押金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,限期归还。 14.对本馆缺藏的书刊,读者确因教学、科研需要,可通过馆际互借的方式进行借阅。书借到后,除按本制度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外,还必须遵守图书馆的有关规定。 15.读者应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,如有违反者,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停止借书权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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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书刊遗失、损坏赔偿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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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馆收藏书刊为国家财产,读者应予以爱护,不得批注、涂写、污损、剪裁、撕毁或遗失,如发现上述情况,除批评教育外,应按本规定予以罚款或赔偿。 1.遗失书刊上应买相同版本的或最新版本的新书刊偿还,不能赔偿原书刊时,按下列规定赔款: ⑴ 已剔旧处理的书刊按原价增加1-3倍赔偿。 ⑵ 一般书刊(包括教学参考书)按原价增加3-5倍赔偿。 ⑶ 专业书刊按原价增加5-8倍赔偿。 ⑷ 国内出版的外文书刊按原价增加5-8倍赔偿。 ⑸ 工具书(字典、词典、图书、图册、年鉴等)、进口书刊、内部刊物、孤本、珍本书刊按原价增加10倍以上赔偿。 ⑹ 成套的多卷书,如遗失其中1册,根据该册定价按上述规定的最高倍赔偿;如遗失连续出版物中的1册,按该刊全年(卷)价格的1-3倍赔偿。 ⑺ 丢失书刊如是1990年(含1990年)以前出版的,按10倍以上赔偿。 2.损坏书刊,按不同程度分别处理: ⑴ 书刊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,尚可借阅的,除批评教育外,按书价的适当比例罚款。 ⑵ 损坏程度严重、影响书刊内容完整,不能再借阅的,责令买同版本的书刊赔偿,或按遗失书刊赔偿办法第3条处理。 ⑶ 有意涂写、污损、剪裁、撕毁书刊的,按偷窃书刊处罚。 ⑷损坏遗失书刊附件、附图等,按赔偿办法第3条处理。 3.办理离校手续时,因特殊原因,所借书刊不能及时归还者,可按赔偿办法暂付押金,2个月内不能归还原借书刊者,所付押金不再保管,作为赔款上缴。 4.书刊赔偿后,如在本学期内找到原书,可持赔款收据办理退款,超过该学期时不再办理。 5.读者丢失书刊的赔偿款,要及时上缴校财务处。 |